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 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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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个体工商户和 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 


     为帮助市内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加快走出生产经营困 境,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减少本轮疫情影响,在继续落 实好我市稳经济政策包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 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 1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 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鼓励各银行机构围绕企业商业价值、 知识产权质押等方面开发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并同等纳入商 业价值信用贷款政策体系。(责任单位: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 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投放。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 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全市金 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 百业活动”时间至 2023 年一季度末。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 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大力推广“信易贷·渝惠 融”微信小程序及 APP 线上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 融资需求满足率。(责任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2 市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力度。阶段性减免中小企业 使用政府转贷资金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执行时间至 2023 6 30 日。各合作银行不得因中小企业使用政府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而 下调其信用评级或压降其授信额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 尽享”。(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重庆银保监局) 

四、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面、 降费、提质、增效,对为中小微企业新增信用类融资提供担保, 且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 1%1.3%担保费补贴。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 微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担 保费率低于 0.5%的,给予绩效奖励。加大再担保分险支持力度, 20236月前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 资担保业务,给予再担保费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 金融监管局)

五、支持出口信保赔付。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出口风险的保障 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 对符合条件且通过市级统保平台投保的小微企业所缴纳的出口信 保保费按 100%的比例给予支持,执行时间至 2023 12 31 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

六、缓缴税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 3 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 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3 个月;不能 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 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七、减免房屋租金。2022 年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减免 6 个月租金,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按 比例减免,2022 12 1 日前已退租的不予追溯。对 2022 年承 租各产业园区国有开发投资平台公司所属生产厂房及其配套用房 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减免 2022 11 月至 2023 1 月租金。倡导 民营产业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小微租户适度减免或返还 2022 11 月场地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工商联,各区县(自治县)政府〕

八、中小企业稳岗返还。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 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按 规定核准后,给予该单位及其职工 2021 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总额 60%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 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享受每人 1000 元的一次性 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 享受一次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九、加大冷链物流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冷链物流企业给予 不高于贷款 1 年期基准利率 50%的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 4 额不超过 30 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市财政局)

十、缓缴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个体工 商户和小微企业,在 2023 年第一季度前继续实行用水、用电、用 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城 市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国网市电力公司、市财政局) 

十一、减免检测费。减免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电梯、锅 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时间至 2023 12 31 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二、强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 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集中化解存量拖欠,严防新增拖欠; 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验收导致款项不能支付的,鼓励开展线上 验收,保障款项及时支付。(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