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户违约成本可高于逾期利率

栏目:经验交流 发布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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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某典当行起诉违约客户的案件做出了判决。因法院将典当违约金调整至略高于正常典当费用,体现了“违约成本高于守约成本”的基本法律原则,对典当业界是非常有参考价值的案例。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某典当行起诉违约客户的案件做出了判决。因法院将典当违约金调整至略高于正常典当费用,体现了“违约成本高于守约成本”的基本法律原则,对典当业界是非常有参考价值的案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该典当行与洪某签订一份《房地产借款再抵押合同》,约定洪某以上海市莘建东路一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典当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0.44%、综合费用2.7%。当年9月20日,典当行又与洪某签订一份《房地产借款再抵押合同》,约定洪某仍以位于莘建路的房产作抵押,向典当行再次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月利率和综费用计算标准同上。
  与此同时,典当行还要求洪某提供其位于上海市金丰路一处别墅作为担保退路房。另外,典当行还与洪、郑二人签订了“委托买卖公证”,委托典当行职工在抵押房产绝当后,可全权代理洪某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
  各项合约签订后,典当行实际支付洪某的贷款为194.6万元;第二次为97.3万元。之后,洪某还曾分别将两次贷款均续当4个月。
  然而,洪某在2011年2月后便不再支付典当息费,直至绝当期至。抵押房屋绝当后,洪某不仅一直不配合典当行处理抵押房,而且典当行还发现,洪某早在2010年10月就将担保退路房过户到了他人名下。典当行多次与洪某交涉无果,便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典当期限内,当户应按照当票及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故此,洪某在典当和续当期间,其300万元借款的综合费用当按照每月2.7的标准计算,而该笔贷款的月利息应当以0.44%计算,利息当为1.32万元。在违约金问题上,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约定按照借款金额的10%计算,或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直至债务完全清偿为止,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算,典当行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每日0.16%计算,但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转移的形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质押、抵押贷款的特殊企业,与银行借款和普通的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银行借贷和普通的民间借贷利息是接待人支付的正常利息,并非违约金。
  按照《合同法》规定,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法,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结合本案及审判实践,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因过于高出造成的损失,典当行应当予以适当调低。但被告洪某要求按照民间借贷利息四倍标准计算,显然又低于造成的损失。故法院最终酌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自2011年2月20日起,以200万元为本金,以及自2011年2月21日起,以100万元为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上浮50%为标准,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洪某当支付原告典当行本金300万元,借款利息1.32万元,违约金按照上述标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