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栏目:典当法规 发布时间:2018-06-1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2号)。该方案除按国务院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外,还在10个区县和两江新区推行了“先照后证”登记试制点。改革实施以来,全市企业数量快速增长,注册资本大幅增加,市场主体结构不断优化,投资活力明显增强,改革红利释放,成效初显。但在改革推进过程中,由于有些制度和措施不配套,还存在部门改革推进不同步、行业监管配套措施跟进不及时、后续监管制度尚待健全、信用约束监管还需强化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改革措施,强化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推进改革,根据市委25项重点改革专项工作部署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部署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各项改革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行政监管方式,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民间创业热情,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深化改革内容

(一)推进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渝府发[2014]2号文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要求,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登记时无需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

2.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积极引导公众理性投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符合自身实力及公司经营需要。

3.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主要从设施设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行业,不得将实缴注册资本作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报告。对确有注册资本准入条件的,应区分大型、中小型、微型企业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准入标准。

(二)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

4. 依据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改为后置的目录,进一步减少前置许可项目,对我市原保留的50项前置许可项目作进一步调整,只保留47项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其余3项改为后置。

5. 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需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健全完善“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工作机制,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配套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许可信息进行抄告。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书面提示申请人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并将名称、住所、经营项目、联系方式等信息抄告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抄告信息5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检查、书面催办等方式督促市场主体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并于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7. 企业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允许其办理备案手续。市场主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即可予以登记。市场主体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微型企业、初创企业等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等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8. 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责任。工商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投诉举报或公示抽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互通,推进执法协作。

9. 引导业主委员会、居民委会进一步完善业主公约,加强市场主体以住宅用作经营的自治管理,明确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求程序、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流程及争议解决途径,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协调补偿机制。

(四)同步推进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10.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实施的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下同)及条件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逐项细化,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即予审批,限时办结有关手续。

11.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改革要求,对原有与工商登记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取消对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合理限制,不得限制审批的数量和固定审批时间,不得将工商年检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12.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收费行为,不得在实施审批中搭车收费,不得设置门槛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或咨询,不得收取费用。

(五)推进年度检验制度改革

13. 改革企业年度检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发建设符合统一公示格式和数据标准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报送管理系统,如期开展年度报告申报工作,并及时按规定公示市场主体的年报信息。

(六)强化后续监管

14. 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15.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制定后续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在后续监管中的责任分工、监管内容等,并报送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监督实施,确保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16. 建立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制度,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制定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细化抽查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执法规范。

17. 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在抽查监管中的作用,支持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缴纳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

18. 加强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工商部门对确不具备条件不能颁发许可证或批文的市场主体,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责令市场主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行业管理分工,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许可证或批文擅自从事许可项目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19. 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制定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完善信用约束;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库”和“违背市场竞争原则、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黑名单库”。各部门要强化协作,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格局。

20. 探索实施连带责任追究措施,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有其他违法记录或消费者申(投)诉、举报较多的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按照主体、客体及行为监管职能职责,针对违法市场主体的关联企业、关联片区和上下游企业等,制定具体的连带追究措施,加大失信成本,促进守信经营。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

21. 建设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托社会诚信管理系统平台,由工商部门牵头,建设市、区县两级共享交换平台,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平台上传、接收、反馈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登记和许可信息自动抄送。

22. 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年度报告、行政处罚等信息和企业自报信息向社会公众的开放。

23. 建设CA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工商部门依申请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24. 开发建设网上登记系统,推进网上登记服务,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优化网上登记申报流程,开发智能化登记文书填报系统,为申请人申办登记提供便利。

25. 下放登记权限,将冠“重庆市”的企业名称核准权由市工商局下放至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将公司登记权下放至有条件的工商所,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6. 创新登记服务方式,探索移动登记、代理登记等服务模式,为偏远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

27. 简化登记程序,对简易登记备案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由原审查、核准两个环节,合并为“审核合一”一个环节,缩短办结时限,提升登记效率。

28. 推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制度,由各区县(自治县)行政服务大厅牵头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制度,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多证联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登记审批流程,一次性办结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统筹协调,加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任务分工,协同推进改革实施。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部门责任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综合性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关配套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做到统筹推进,协同配合,同步实施改革。

(三)广泛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引导投资创业者理性投资,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四)加强督查落实

市监察部门和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和督查,对改革推进不力、擅自设置审批门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