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当前房地产交易登记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栏目:典当法规 发布时间:2018-06-11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当前房地产
交易登记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节摘)
渝国土房管发[2001]64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当前房地产
交易登记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节摘)
渝国土房管发[2001]641号
 
    五、关于抵押期限届满后延期登记如何办理问题
    以土地、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如借款双方签订新借款合同,交易管理部门应注销原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如双方未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交易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抵押期限延期的登记。
六、关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申办抵押登记是否受理的问题
   (一)凡经济组织之间或经济组织与个人之间因产品供货,以自有房屋作担保的申办抵押登记可予受理,但抵押权人除提供权属法定文书外,还应出具产品供货的有关证明,未提供有关证明的不予受理。
   (二)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以自有房屋作担保,但借款合同(协议)有计息条款的,各交易所不予受理登记。
    八、关于典当行申办房地产抵押登记如何办理的问题
    典当行申办房地产抵押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已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许可证书的典当行,可以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审查《借款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手续,借款金额超过典当行注册资金或借款期限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抵押登记程序按照《重庆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操作规程》(试行)(2000年6月30日渝地房发545号)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按规定收取抵押登记费。
    (备注:协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房管局权籍处咨询土地使用权能否办理抵押登记问题,正式答复是按上述通知办理,如在办理过程中有什么问题,由权籍处来协调。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