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部分典当行政策、业务和财务培训简讯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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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部分典当行政策、业务和财务培训

   讯

 

为提高我市典当行的整体管理及典当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典当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典当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协会秘书处于2021年10月21日下午,在协会会议室举办典当行行业规定、业务及财务基础培训,23家典当行的业务、财务人员共计37人参加培训。

培训会由协会秘书长陈瑜主讲,他从典当行的监管政策、典当业务实务、典当行财务及报表,以及典当行业有关法律规定,以典当理论结合典当实际,通俗易懂的方式,与与会人员进行了分享和交流。

陈瑜首先结合《典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银保监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等典当行的监管政策,针对监管要点、业务要点、政策难点,逐一进行了讲解和分析,并结合典当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差错的地方,重点分析,重点强调。

首先对典当行的监管红线做了强调,不得从事以下业务或有以下行为: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与其他典当行拆解或者变相拆解资金;超规定收取息费;超比例发放当金;收取赃物或来源不明的物品;对外投资,等等。还讲解了当票、续当票、典当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对典当业务的影响。探讨了绝当、死当的业务实质,以及带来的经营后果、法律后果,典当行对其处理的对策。对大家关心的典当行能否从事第三方抵押担保典当放款问题,陈瑜根据办法对典当的定义以及有关规定,建议不从事第三方抵押担保典当放款业务。对于典当行利率收取的标准及依据变化的由来,提醒典当行及时关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LPR标准,做到月利率不超标。
 

在典当业务实务的培训部分,陈瑜重点讲解了需要办理登记的当物品种,即以下当物必须办理登记: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轮船,在海事局办理质押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土管理部门比例登记;不动产(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在人民银行登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在其业务主管部门登记。针对典当实务中对息费收取时间节点问题,重申了典当行收取的息费,既不能收预扣,也不能预收,必须每月到期后才能收取。

在典当行财务及报表部分,着重讲解了典当行当金、利息、综合费的核算科目,即典当行当金只能通过“贷款”,或者“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科目进行核算,典当行利息和综合费的核算,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利息和综合费在计提时,分别通过“应收利息”、“应收账款”核算,都作为利息收入来核算。至于鉴定、咨询费收入,则通过“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进行核算。

在典当行业有关法律规定部分,重点学习了重庆最高法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1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梳理了2011年至2013年司法部门对典当行绝当后息费保护的脉络,讲解了典当合同期内息费如何保护,合同期外息费司法部门如何认定标准,特别提醒典当行,在绝当后六个月内一定要提起诉讼,不然对典当行非常不利。

协会黄琳老师对典当行财务报表及日常管理工作做了解说。重申了“典当总额”与“典当余额”的定义和统计口径,针对数据报送工作中的疑点、难点,建议机构主动咨询,及时沟通,做好备注。强调了市局会对典当行未报、迟报、报表数据错误的典当行每三个月进行全行业通报。

通过简短的培训,协会希望典当行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基本的业务管理和审核制度、流程,清醒认识到基于典当行的资金实力、人员配备和素质,以及客户对我们的要求,典当行一定要树立“抵质押、小额、快捷、短期”的经营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