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金〔2019〕58号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全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
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办(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局,保税港区金融办,万盛经开区金融办,相关行业协会,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银保监会有关要求,加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监管工作,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三类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决定对全市三类机构开展整顿规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步骤、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总体原则,以整顿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为建立健全我市三类机构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区分三类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分行业制定差异化的整顿规范方案(见附件),优化行业结构,提升业务质量。切实解决三类机构注册资本不实、主业不突出、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等突出风险和问题。对偏离主业、打着三类机构旗号从事高风险业务且风险隐患突出的机构,采取限期整改、责令退出等措施,净化行业市场环境。
三、整顿规范范围
纳入我局监管的三类机构。
四、整顿时间
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五、工作步骤
(一)机构全面自查阶段。2019年2月20日至3月15日。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辖区内三类机构进行自查,自查率要达到100%。各机构应按照整顿规范方案要求和市商务委风险排查发现问题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于3月15日前向注册地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交本公司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自查报告、整改及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检查阶段。2019年3月15日至5月30日。
1.统一开展培训。2019年3月15日前,市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整顿规范培训。各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确定2名以上人员组织实施辖区内三类机构整顿规范工作。
2.区县分类初核。2019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时分类汇总机构自查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核对机构年度审计报告等方式,对辖区内三类机构分类开展核查,核查率要达到100%。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通过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核查。根据机构自查、会计事务所协助核查等情况,结合机构经营情况、违法违规性质、风险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机构分为合规、整改和取缔三类,会商有关部门形成分类处置方案。于4月15日前分行业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汇总的机构自查资料、区县初核报告、分类及处置方案等书面材料。
3.汇总复核。2019年4月15日至5月30日,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机构自查、区县初核等情况,重点选取业务规模较大、问题较多、自查不到位机构,引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复核(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5月30日前完成现场复核。根据会计事务所核查报告、区县初核、机构自查等情况,复核机构分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作出处置决定,实施整改。
(三)组织验收阶段。2019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整顿规范情况进行组织验收,6月30前,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形成验收总结材料报送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市政府和银保监会。
六、整顿规范要求
各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及分行业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严格进行初核,并对初核结果负责,确保整顿规范工作按期完成。对未严格开展初核的区县,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各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整顿规范工作,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应真实、全面、及时,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为借口阻扰监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正常核查,对弄虚作假、不配合整顿规范工作的机构,监管部门视情况采取通报、限制开展业务、责令退出等监管措施(此项工作属于行业内部业务工作,请勿外传)。
附件:1.融资租赁公司整顿规范方案
2.商业保理公司整顿规范方案
3.典当行整顿规范方案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2日
联系人:邓立(融资租赁,67685825,403742709@qq.com)、赵涛涛(商业保理,67572101,2704419102@qq.com)、张亚南(典当,63027363,20327750@qq.com)
附件3
重庆市典当公司年审暨整顿规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全市典当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典当业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年审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审暨整顿规范内容
(一)注册资本情况。重点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是否存在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二)股东情况。重点核查股东是否符合准入条件,是否经监管部门核准,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股东情况;典当公司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典当公司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是否优于普通当户。
(三)经营场所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存在擅自搬迁的情况。
(四)高管人员情况。重点核查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情况;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是否备案。
(五)资金来源情况。重点核查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超范围从外单位或个人融入资金等情况 。
(六)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重点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七)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重点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越范围处理绝当品。
(八)当票使用情况。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九)息费收取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和帐外收取,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是否涉黑涉恶。
(十)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情况。重点核查是否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情况。
(十一)其他违规问题。
二、年审暨整顿规范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9年1月15日至2月28日)
制定年审暨整顿规范工作方案,对接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召开年审暨整顿规范工作专题培训会议,各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确定2名以上人员组织实施辖内典当机构年审暨整顿规范工作,各典当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对接联系具体工作。
(二)机构全面自查阶段(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各典当公司根据本次年审暨整顿规范内容,选择全国前50强或重庆前30强的会计事务所,对标开展全面自查,并参照下述标准进行自我分类。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基本情况表和自查分类表报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1.正常类机构。经自查未发现任何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和经营处于正常状态的公司。
2.整改类机构。经自查发现存在一般性违规问题的公司和经营处于困境中的公司。
3.取缔类机构。经自查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和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的公司。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的问题为:抽逃注册资本、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涉黑涉恶、连续6个月(含)以上不报送财务和业务数据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等。
属于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的状态为:截止2018年末,连续两个年度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和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或连续24个月(含)以上处于“无”状态,即没有在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和公安部门验收许可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没有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在岗履职法定代表人、没有正常在岗上班的从业人员。
(三)区县分类初核阶段(2019年3月31日至4月15日)
1.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汇总机构自查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核对机构年度审计报告等方式核实有关数据,核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典当公司。
2.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机构自查结果和有关指标存疑的,可通过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协助核实自查结果和相应指标。
3.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于4月15日前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汇总的机构自查资料、区县初核报告及建议意见。
(四)汇总复核和分类处置阶段(2019年4月15日至5月30日)
1.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机构自查、区县初核及日常监管情况等情况,选取机构总数的10%引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复核。会计师事务所将于5月20日前完成现场复核,6月15日前向市金融监管局出具正式的现场复核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2.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机构自查、区县初核、会计事务所核查报告,结合机构经营情况、违法违规性质、风险状况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分类标准将全市典当机构准确分为正常、整改和取缔三类,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对正常类机构,由市金融监管局和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其保持规范经营;对整改类机构,由典当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报市金融监管局审定后实施整改;对取缔类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收回其《典当经营去可证》、《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组织验收阶段(2019月6月15日至6月30日)
对整改类机构,由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逐一现场核查整改到位情况。对整改到位的机构支持正常经营。对整改后仍不合格、拒不配合整顿规范工作的典当公司,由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市金融监管局,依规从严处理。。
(六)总结汇报阶段。(2019月6月30日至7月15日)市金融监管局要在验收结束后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整顿规范暨年审工作情况,抄送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管局。
三、年审暨整顿规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各区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承接和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开展对辖区内典当公司的整顿规范、年审和日常监管工作。各典当公司要充分认识本次年审暨整顿规范工作的重要性,作为年审暨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照标准认真开展全面深入的年审暨整顿规范工作,明确整改措施。
(二)把握节奏,有序推进
各典当公司要有序高效推进年审暨整顿规范工作,对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实施步骤、时限要求等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到位,把握重要时间节点,倒排整改进度时间表,做到边排查边整改。
(三)严肃纪律,防范风险
各典当公司要注重工作方式方法,不得擅自对外解读和宣传有关年审暨整顿规范内容,防范舆情风险、操作风险和次生风险。实施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市典当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典当公司的指导、服务,协助市金融监管局做好整顿规范工作。
附件:1.典当公司基本情况表
2.典当公司自我排查情况表
3.市金融监管局现场核查情况表
4.典当公司高管人员登记表
5.典当公司年审报告书
6.年审提交材料清单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 日
附件3—1
典当公司基本情况表
基本信息 | |||||||||||
公司名称 | 许可证编码 | ||||||||||
注册资本金 | 公司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经营范围 | ||||||||||
办公地址 | |||||||||||
从业人数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姓名 | 办公电话 | |||||||||
职务 | 手机 | ||||||||||
股东及出资情况 | |||||||||||
股东名称 | 出资占比(%) | 出资来源 | 股东企业性质 | 变更时间及批准文号 | |||||||
分支机构情况 | |||||||||||
分公司名称 | 许可证编码 | ||||||||||
办公地址 | 营运资金数额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营信息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
净资产总额 | 实收资本 | ||||||||||
典当余额 | 典当总额 | ||||||||||
业务笔数 | 上缴税金 | ||||||||||
税后利润 | 亏 损 额 | ||||||||||
注:1.典当余额:指2018年12月31日典当行应收但尚未收回的当金数额,含绝当未处理部分。这里的“当金”仅指本金,不含应收利息。
2.典当总额:指2018年典当行在全部典当业务中对所有当户累计发放的当金
(同上)数额,包括2017年发生但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在2018年上半年
届满的部分。
3.业务笔数:指2018年发生的典当业务的总次数,这里的“典当业务”包含
典当和续当业务,但不含2017年发生2018年上半年到期的典当或者续当业务。
附件3—2
典当公司自我排查情况表
单位:(盖章)
序号 | 自查事项 | 合规性标准 | 实际执行情况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自查分类 |
1 | 注册资本情况 | 注册资本金最低1000万,最低限额应为股东实缴的货币。无虚假出资,无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 ||||
2 | 股东情况 | 法人股东至少两个,且法人股东股份在50%以上。无擅自变更股东。股东的典当金额不能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的典当余额≤注册资金的25%。 | ||||
3 | 经营场所情况 | 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有录像设备、防护措施、保险柜及消防设施。无擅自搬迁经营场所。 | ||||
4 | 高管人员情况 | 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非公务员。高级管理人员需备案。 | ||||
5 | 资金来源情况 | 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外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 ||||
6 | 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无超范围经营,无不允许收当的财物,无发放信用贷款。 | ||||
7 | 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 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绝当物,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对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 | ||||
8 | 当票使用情况 | 典当总额应与当票和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相符,典当余额应与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相符。无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自行印制当票情况。 | ||||
9 | 息费收取情况 |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无账外收取现象。 | ||||
10 | 分支机构变更 情况 | 无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现象。 | ||||
11 | 其他违规问题 |
注:1.请对照合规性标准如实填写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自查分类,并将整改措施填入表中。
2.自查分类是指:合规类机构、整改类机构、取缔类机构三类。
附件3—3
市金融监管局现场核查情况表
序号 | 自查事项 | 合规性标准 | 实际执行 情况 | 存在问题 | 整改后是否达标 | 核查内容 | 整改后存在的问题 |
1 | 注册资本情况 | 注册资本金最低1000万,最低限额应为股东实缴的货币。无虚假出资,无抽逃注册资金情况。 | |||||
2 | 股东情况 | 法人股东至少两个,且法人股东股份在50%以上。无擅自变更股东。股东的典当金额不能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的典当余额≤注册资金的25%。 | |||||
3 | 经营场所情况 | 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有录像设备、防护措施、保险柜及消防设施。无擅自搬迁经营场所。 | |||||
4 | 高管人员情况 | 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非公务员。高级管理人员需备案。 | |||||
5 | 资金来源情况 | 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外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 |||||
6 | 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无超范围经营,无不允许收当的财物,无发放信用贷款。 | |||||
7 | 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 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绝当物,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对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 | |||||
8 | 当票使用情况 | 典当总额应与当票和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相符,典当余额应与尚未赎回的当票与续当凭证的金额相符。无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自行印制当票情况。 | |||||
9 | 息费收取情况 | 按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无账外收取现象。 | |||||
10 | 分支机构变更 情况 | 无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现象。 | |||||
11 | 其他违规问题 |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附件3—4
典当公司高管人员登记表
公司名称(盖章) | |||||
地 址 | 邮编 | ||||
董事长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
董事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
监事长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
监事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
总经理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
副总经理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
财务总监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
法务总监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
风控总监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
会计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
其他人员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手机 | |||
传 真 | 备 注 | (可兼职 ) |
附件3—5
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Ο一八年度)
典当行名称:
(盖章)
许可证编码: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监管部门审核情况
区县金融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
盖章: | 年 月 日 | |||||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意见 | ||||||
盖章: | 年 月 日 |
注: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的要求,各省级金融监管局按原要求定为A、B两类。
附件3—6
年审提交材料清单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3份(附件5)。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不含封皮)及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1份。
(四)《典当公司基本情况表》1份(附件1)。
(五)《典当公司自我排查情况表》1份(附件2)。
(六)《典当行高管人员登记表》1份(附件4)。
(七)2018年工作总结及年审自查报告1份。
(八)法人股东本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本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典当公司提交材料(复印件需加印公章)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上目录、联系人、联系电话。
抄送:各区县政府,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重庆银保
监局。